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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2008年带薪休假制度

从2008年起,公民可带薪休假,未休年假可获3倍工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国务院通过并于前天17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工作满一年可休假:根据这一《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凡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在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阅读昨天发布的精彩专题:2008年新劳动法工资延伸浏览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如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既不安排职工年休假又不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条例》也明确了相关处理办法。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由此可见:2008年起(包括2008年)带薪休假制度已没有退路可走。

立即下载:2008年新劳动法全文

  • quote 3.谁来拯救我们
  • 我在一家私企工作,就劳动法而言没有一条是合格的,因为在许多方面还不建全,没有按国家规定给予员工任何相关待遇。没有休息日,没有一年以上的带薪年假,没有法定节假日,只是说一套做一套,真黑死了
  • 2008-10-18 12:18:31 回复该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