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立案:如何立案侦查?如何知道已立案?
2008-7-22 11:50:34

如何立案侦查?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案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由此可见,立案的标准有三条:
(一)有犯罪事实
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这种犯罪事实已客观存在,非主观臆测;已有证据证明,并非毫无根据。
(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如果其行为仅构成犯罪,而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也不应立案。
(三)属于自己管辖
如前所述,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管辖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职;不应当管辖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权。
综上所述,只要符合以上三点,不管对方是什么人,哪怕是没见过他,都不能影响立案 !

如果决定立案了,一般首先你能看到立案决定书

 

立案和报案是免费的,不应该收取任何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这一规定避免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两种极端的做法:一是有的法院要求当事人在起诉时必须提供能充分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否则不予立案;二是有的法院只要当事人提交诉状、缴纳诉讼费就对案件予以受理。

鉴证英雄
这是尖端的高科技和现代犯罪的较量。这个战场没有硝烟,却惊雷阵阵。一群来自医学院和刑警学院的年轻人,颠覆了传统的侦讯方式,利用最尖端最前沿的高科技技术,察微析疑,拨开重重迷雾,将各种狡猾残忍的罪犯送上法庭。
魔高一尺,道高一丈。一群掌握了现代高科技的传奇英雄,将心理学、DNA鉴定学、犯罪现场学、刑事工程学科融为一体,面对高智商罪犯,勇敢连环撞击案、奸凶案、绑架案、变态枪杀案等一系列迷离案件。

到派出所立案了却不查怎么办

你可以报案,派出所必须立案,否则就是不作为,对方显然侵犯了你的财产权,涉嫌破坏公私财物,可以治安拘留,损失经鉴定超过五千元,属于刑事案件,需立刑事案件,追究刑事责任。不过这种事情很难认定扔砖头的就是对方。但你报案还是有必要的。

提醒你注意的是:作笔录(询问笔录)了,可并不代表就是立案啊!

二、600元的数额够不上刑事立案标准,公安机关不立刑事案是正确的; 只要达到600元以上者,可以考虑立案,直接经济损失达2000元以上者,执法机关必须立案
三、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不构成刑事案件的数额较小的盗窃和诈骗,公安机关应处以罚款和拘留,所以公安机应予受理,立治安案件
四、在一般的治安案件中,如果报案人无法提供违法行为人的准确信息,则公安机关通常没有时间和精力去查找,因为从实际情况来看,这种要求是不现实的;
五、告行政不作为在理论上可行,实践中难于操作,亦无法取得实际的效果;
六、公安局让去派出所处理,有法律依据;
七、建议:偃旗息鼓,吸取教训。

只要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法院就应当受理案件,如果不受理,法院应根据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对不予受理的裁定可以上诉,故一审法院对你的起诉不受理的话,你让法院给你下不予受理的裁定再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如果一审法院既不受理又不下裁定,你可以向人大、政法委等反映。

关于公安机关立案还是不立案的规矩:

1、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公安局立案后,应当给报案人《立案通知书》等书面的立案通知。所以你主动咨询是否立案是正确的。

2、“立案”是一个重要的刑事程序环节,对于公安的执法考评和办案数据统计有很大的影响,所以现实中这是个比较复杂的具体操作问题。 虽然法律规定在案件受理后,公安机关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到1个月),但如果民警告诉你"没有查到你的记录",就是婉转的告诉你没立案的意思,至于是否“受理”了,就无从知道了,因为有的地方给受理案件通知书,有的地方不给。

3、另外,刑诉法86条规定,如果不立案,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报案人“不立案理由”。

4、如果他们不立案你想较真的话,可以到他的上级公安机关或南京公安机关控申部门反映,也可以到南京的检察机关反映,刑诉法87条规定,检察机关有权监督公安机关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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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quote 1.立案
  • 我告诉你一件发生在我身边的绝对真实的事情吧:
      我朋友的弟弟因为和人打架惹了麻烦,朋友就打算托派出所的一个某警察帮忙处理一下,当晚给这个警察送去价值5000多的礼品,某警察也答应帮他了,可后来朋友听说和朋友弟弟打架的另一方也送礼给这个警察了,而且似乎比他送的还要多,正当朋友再打算去加码的时候,某警察突然猝死,直到半年后,我们才知道了某警察猝死的原因:和朋友弟弟打架的那一方不仅送礼,还带某警察去外地嫖娼,六七天后死在妓女身上了,GA部门不敢声张,对外说是外地办案出了意外,而且至今某警察的妻子还信以为真。。。
      
      我曾经因为工作关系宴请过我们当地GJF三部门的主要领导,当然席间是少不了小姐作陪的,他们那些人每个有小姐的酒店都有固定小姐陪酒,而且以此来互相炫耀,我不是一个花天酒地的商人,对他们的种种下流举动以及公然的不顾及形象的语言至今难以忘记,每每想起,总是忍不住呕吐,说实话,社会想彻底改变这些蛀虫真的很难很难,他们之间相互都有联系的,权利大的惊人,没有一把真正的快刀,是绝对伤不到他们的。
  • 2008-7-22 23:3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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