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部全国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出台: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近日联合制定《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规定,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各地应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土地储备计划,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明确,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的土地包括: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收购的土地,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对纳入储备的土地,经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土地储备机构有权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临时利用及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进行融资等活动。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储备土地特别是依法征收后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使之具备供应条件。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整理后,纳入当地市、县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供地。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后的土地,纳入储备满两年未供应的,在下达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规定,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土地储备机构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的贷款应为担保贷款。土地储备机构举借的贷款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资金项目预算相衔接,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贷款。
这是首部全国性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本次《管理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土地市场将由多个部门供应“生地”逐渐转变为集中管理和供应“净地”,有利于形成规范透明的土地出让制度。
本办法将有利于国家对土地市场的管理:
本办法明确了土地储备管理的主体及其权责,并涉及了土地储备由收购至出让的整个流程。相关机构将因此增强政策执行能力和信息采集能力,由此,国家将得以增强对土地市场的管理。
本办法及后续的宏观政策将有利于行业整合:
对一些规范操作的区域和公司而言,本办法并不会改变企业的经营环境。
在集中度尚低、同时灰色操作空间逐渐减小的行业中,规范经营、具有品牌效应的开发商将得到整合机会。政策调控将成为优秀房地产企业的试金石,也将为投资者筛选出值得长期投资的标的。
本次《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土地市场将由多个部门供应“生地”逐渐转变为集中管理和供应“净地”,有利于形成规范透明的土地出让制度。本办法明确了土地储备管理的主体及其权责,并涉及了土地储备由收购至出让的整个流程,简单而言,主要内容有:
1.各级土地储备机构负责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工作,并与各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行各负职责,相互合作。
2.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依法收回土地储备。
3.对土地储备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使之具备供应条件。
4.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进行招拍挂和新增储备等工作。